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和《甘肃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现就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步骤
2020年7月1日起,在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以及天水、酒泉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上述试点单位和地区对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试点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推进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二、责任主体及公开渠道
各级预算单位负责公开政府采购意向。省级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的采购意向专区予以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的采购意向专区予以公开。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后集中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三、公开范围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四、公开依据及时间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五、工作要求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公开采购意向,并按要求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有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后公开,确保采购意向公开不遗漏、不延误。预算单位是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应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级预算单位要以采购需求为前提,提前开展市场调查,研究确定初步采购需求,确保按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同时做好已公开采购意向的咨询答复工作。
六、监督指导
预算单位应当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后续采购活动。省财政厅将完善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功能,对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予以预警并限制开展后续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的指导和监督力度,确保采购意向公开的及时和完整。
附件: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模板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5日